2007年5月31日

想當台灣人的悲哀

中國時報 2007.05.31 
施威全

貴報(中國時報)報導奈及利亞籍夫婿的處境,在台者,成黑戶;在奈者,無法與妻小團圓。因為申請歸化時的無國籍證明有問題,連帶地居留權也被取消。而台灣駐奈及利亞單位電報外交部的公文以「無誠無實、無恥卑劣」,形容申請歸化的奈籍人士「不良意圖」。

奈籍夫婿的意圖為何?就是想當台灣人。其有錯,正是因絞盡腦汁、多方求取一紙假的無國籍證明,想歸化台灣。外交單位竟認為「想當台灣人」是不良意圖。此公文蘊藏的種族主義可怕:認為非我族類來歸化,是對我台灣人有害,或來占便宜的。

以刻板印象看移民,不獨台灣有;在歐美,白人社會也是以此態度對待亞洲/台灣移民。所謂的移民/外籍配偶問題,根結恰好不在移民,而在於本土。英國為例,第四頻道紀錄片的研究證實,移民的經濟貢獻遠高於他們從政府得到的福利。英內政部在國會公布的今年數字,認為移民貢獻了全英十至十五%的經濟成長。為何得接納移民?理由不在人權,在於沒有他們不行。

台灣也是,台人從移民得到的好處比移民從台灣得到的好處多。移民的存在減少了國家/資本家在許多間接性工資的支出負擔,特別是家務與幼老照護上。講白點,外籍女性在台灣,是生孩子工具,兼照顧老人小孩和幫傭。一人多重角色,還得被嫌。但台灣駐越南單位如何看待?認為窮國家女性來台,因為台灣為打工天堂,來淘金的。移民與本土社會,關係本質為互相依存,但外交/境管單位總以天朝大國自居,睨視窮國異族的心態表現在居留審核實務上。

說奈籍人意圖不良,當然是種族歧視。如果是日本/美國人如此,外交單位會如此指責該國?我等伴侶為外籍者的台灣人,私下都清楚。來自西洋/東洋歸化為台灣人者,有;其歸化過程遞交的無國籍證明是真的嗎?多只是外交單位閉隻眼而已。想保有雙重國籍,只為生存便利,情有可原。奈籍眾男,只是因為外交部對其審核特嚴而出事。重點在於,台灣人歸化英美,無須放棄台籍;歸化台籍,卻得放棄原籍。英國內政部在鼓勵移民歸化的文字上如此說:「成為英國公民,不代表放棄你原來認同」。該改的是台灣的偏狹法律。

批評奈籍人士為歸化而造假之時,也看看台灣人如何造假。台灣人到英美、歐盟等,都得簽證。在美的留學生,想到英國走走,得花一個月時間搞簽證;在法國的到英國,或在英國的訪法國,同理亦然。申請簽證要求的資料,有的不合理,有的難辦。怎麼辦?造假或蒙混。有台灣人開的旅行社也會協助提供「暫時的」機位與旅館證明,以免簽證不准時,退費麻煩耗錢。這是境管實務的遊戲規則,庶民對抗無理且不必要的瑣碎規定的生存方法。

部分台灣留學生造假,如果外國外交單位用狡詐之類字眼指稱台灣,國人如何想?奈籍人士案,道理相同,其造假,更值得討論關照,因為牽涉的不是休閒旅遊,是婚姻生活,是生存問題。個案皆在台住了十多年,居留權突然被否決,如植物突然拔離土地,如何活?

與配偶同住,婚姻移民的基本權利,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,不能剝奪。這是外交與境管單位在此案上犯錯之處。奈籍人士申請歸化文件有假,但檢察官已不起訴。行政單位卻連其原有的合法居留都剝奪,是以行政手段在作刑事判決。依法,行政單位只能裁決其歸化申請無效,這是國籍法十九條給予的行政權,也僅以此規為限。但是行政單位已逾越。

再者,行政措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,得看其處分所產生的效應。因為一個刑事上無罪的假「放棄原國籍證明」,家庭得被拆散,合理否?請回歸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來審酌,而不是拘泥於細則規定中,在方寸間刁鑽考據,行政單位自說自話。

(作者為法律工作者,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)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好文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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