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6月12日

關於「決定」的二三事

一
「決定」是一個同時帶有過去與未來意義的詞彙。它從過去的生活經驗裡開展出來,並要求未來的一種實踐型態,這樣的型態既是過去經驗給出而定性的,卻不全然是經驗本身,而是帶有濃厚理念和經驗的細緻混合物。因此,決定在此帶有一種理想性格。這個理想是由意圖指出,由意志驅動。這是決定的心志。

二
「決定」具有神聖性格,要採取此行動的人自身遵從。決定的同時就給出了一道令式,這道令式由許多更基礎的內在物組成。這些基礎的內在物就由先前所說的決定心志一個個決定。這道令式必須至少遵從以下一項法則:「在令式給出的逐項行為中,必須排除其他可能性以及其可能造成的混亂。」因此,決定在此是與道德無關,而單純與慾望相關(除非慾望本身包含了道德)的一種給予令式的行為。

三
「決定」需要承擔風險,而風險由決定者負責。因為「決定」在因果律裡,看似直接或間接的決定了隨之而來的事件,不論事件在其他可能性中的實際狀況(因為這根本就不可能會發生),決定者必須對此事件負擔部份責任。因此,決定在此帶有些許的荒謬性格,就在於我們永遠無法知道這個決定究竟是不是最差的,我們只能依照常識或者知識在此下(當證據越多、直觀就越少)判斷。因此,決定者在此要有勇氣背負「不可知的道德責任」。決定需要這種愚昧的道德勇氣。

四
「決定」一定是關於實踐的。也就是我們不可能決定「太陽從東邊出來」,那是於我們的實踐無關的。因為決定是關於實踐,他就被要求於道德的規範之中。因此,決定本身給出的令式,就是在道德律裡需要被檢視的。在這裡,不管是義務論或者效益主義都有得以應用之處。

五
「決定」因為會避免矛盾,也同時避免了心智的混亂與不堅定。因此,「決定」本身是被需求的。但「決定」使得人的自由被限制。在這樣的意義下,人為了保持秩序,寧可落入被自我排定的「不自由」之中。而每一個不自由,又暗喻了越界的可能性。但人可能因為跨越自身決定的教條而得到快感嗎?我們發現這很難,這裡只有服從的快感,這意味著人很難在背離自己的原則感到反叛的成就感。

六
因此,真正的全面控制,是要控制人們的「決定」。只要教條是自決的,人不會因為不自由而起來革命,而只會進到自我的反省之中。我們只要能讓人們不斷在這樣的反省之中下相同的決定,我們就收服了群眾。

沒有留言:

 
Blogger Template Layout Design by myself : Code Name Unnamed